邱林高:
******公安局转送案卷材料对你非法经营柴油(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立案,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对你在徐墩镇山边村长源50号旁非法经营的1.69吨柴油进行扣押的决定(瓯************居住,且无其他方式送达相关文书。由于你在《查封扣押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和《询问通知书》公告送达期间内仍未到我局配合调查,且扣押期限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被扣押的1.69吨柴油于今日予以解除扣押。请于10月16日前到我局配合调查,同时配合对解除扣押的柴油进行处置。逾期的,本机关将依法对解除扣押的柴油予以处理。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林聪、张锋磊;地址:建瓯市建贸路280号水电大厦7楼;联系电话:0599-******。
******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公安局转送案卷材料对你非法经营柴油(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立案,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对你在徐墩镇山边村长源50号旁非法经营的1.69吨柴油进行扣押的决定(瓯************居住,且无其他方式送达相关文书。由于你在《查封扣押决定书》、《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和《询问通知书》公告送达期间内仍未到我局配合调查,且扣押期限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被扣押的1.69吨柴油于今日予以解除扣押。请于10月16日前到我局配合调查,同时配合对解除扣押的柴油进行处置。逾期的,本机关将依法对解除扣押的柴油予以处理。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林聪、张锋磊;地址:建瓯市建贸路280号水电大厦7楼;联系电话:0599-******。
******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