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通知发至:各潜在竞包单位:
兹通过(01)号补充通知中的下列内容,对《宁海县越溪乡信干山村耕地功能恢复工程》发包文件作出补充、修改。本文件所作出补充、修改作为发包文件的一部分,所有其他条件和条款仍保持有效。
1、原发包文件“第三章 竞包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4.2.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约定:
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
******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4.2.4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止。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
4.2.5 履约担保金额以承包人合同签订时间所在季度的信用等级为准 (A、信用评价A级企业;B、信用评价B级企业;C、信用评价C级企业;D、信用评价D级企业或未参与宁波市信用评价的企业)确定。为签约合同价的 【A、1%(含民工工资保证金0.5%);B、1.5%(含民工工资保证金0.75%);C、1.5%(含民工工资保证金0.7%);D、2%(含民工工资保证金1%)】。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10日内,承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撤保手续。
4.2.6 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纳的予以全额返还;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建筑业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
4.2.7 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的经济损失赔偿。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责任。
现修改为: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4.2.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约定:
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
******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4.2.4 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止。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
4.2.5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 。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10日内,承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撤保手续。
4.2.6 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等根治欠薪制度落实到位、连续两年未被欠薪立案且未纳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纳的予以全额返还;对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不到位或者被欠薪立案的建筑业企业,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
4.2.7 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不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的经济损失赔偿。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不足部分,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索赔,追究其责任。
2、原发包文件“第三章 竞包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的履约保函一份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一份。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 14 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担保,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7.4.2 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期限与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17.4.3 质量保证金额度
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根据承包人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承包人的信用等级为准。质量保证金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 (A、信用评价A级企业:1%;;B、信用评价B级企业:1.2%;C、信用评价C级企业:1.3%;D、信用评价D级企业或未参与宁波市信用评价的企业:1.5% )
17.4.4 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经第三方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因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第三方担保的金额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承包人追偿。
17.4.5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 7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担保,办理撤保手续。
17.4.6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修改为: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的履约保函一份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一份。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 14 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担保,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7.4.2 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期限与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17.4.3 质量保证金额度
(1)质量保证担保的支付: 由承包人按照《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担保。
(2)******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3)质量保证金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 1.5% 质量保证担保有效期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期限保持一致。
(4)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经第三方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因施工缺陷引发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修复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复,修复的实际费用由第三方担保人先行赔偿或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第三方担保的金额或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担保人或发包人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承包人追偿。
(6)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日内核实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日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担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担保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请各竞包单位重新下载附件资料,发包文件已此次上传的为准,给各潜在竞包单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发包单位:宁海县越溪乡信干村股份经济合社
代理单位:******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