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运输楼、劳动局小区、建筑 1-4号楼、福兴小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本体项目及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EPC 工程总承包澄清公告
致各投标人:
原《招标文件》P117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内的“第21条补充条款”,现增加以下条款内容:
21.10 本工程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黑建规范〔2020〕10号)规定,采用过程结算方式。期中结算价款(即经发包人审批确认的当期应支付的进度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21.11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结算时如实办理。由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21.12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对已生效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和竣工结算价款)再次重复审核,或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
注:本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意义,为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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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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