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4家市场主体作出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因通过上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14号)。请上述市场主体于本******服务中心三楼g004窗口)领取《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14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14号)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27日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通高新行审撤〔2025〕014号
当事人: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
******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通州市监案移〔2025〕062501号),要求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了市场主体登记的5家市场主体〔具体为:通州区金新悠盼家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yn3up9u)、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ywx6e7f)、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0lmwj48)、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0rpcf5j)、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1cu6c58)〕依法撤销。
******管理局的《检查建议书》(通检刑行意〔2025〕11号)对上述5家市场主体虚假登记事实认定清楚。鉴于通州区金新悠盼家纺厂已于2025年06月30日注销,我局于2025年07月15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4家市场主体冒用他人地址登记的行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上述市场主体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任何反馈。
******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通高新撤告〔2025〕014号),公告期30日。公告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述市场主体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4家市场主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未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4家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27日
撤销决定书送达公示.pdf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对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4家市场主体作出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因通过上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14号)。请上述市场主体于本******服务中心三楼g004窗口)领取《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14号)。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通高新行审撤〔2025〕014号)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27日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通高新行审撤〔2025〕014号
当事人: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
******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通州市监案移〔2025〕062501号),要求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了市场主体登记的5家市场主体〔具体为:通州区金新悠盼家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yn3up9u)、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ywx6e7f)、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0lmwj48)、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0rpcf5j)、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1cu6c58)〕依法撤销。
******管理局的《检查建议书》(通检刑行意〔2025〕11号)对上述5家市场主体虚假登记事实认定清楚。鉴于通州区金新悠盼家纺厂已于2025年06月30日注销,我局于2025年07月15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4家市场主体冒用他人地址登记的行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上述市场主体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任何反馈。
******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向上述市场主体公告送达《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通高新撤告〔2025〕014号),公告期30日。公告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述市场主体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4家市场主体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未向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通州区金新宇乐家纺厂、通州区金新鸿金轩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威兰诗纺织品厂、通州区金新芬思迪纺织品厂4家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27日
撤销决定书送达公示.pdf